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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開心農場--自2013/11/18起「停止對外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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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6 20:06:4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感謝許多好友多年的支持與愛護~

開心農場自2013/11/18起,停止對外營業,敬請轉告週知,免白跑一趟!!

不是虧損過多、不是老闆欠債、不是老闆賭輸、不是地主收地、也不是老闆跑路

停止對外營業因原很簡單「好人太少、敗類太多」,所以不爽做啦!

一直以來,我們都讓釣友很方便,但很多人都當隨便,我們不會去驗冰箱、開車廂,把大家都當有品德的釣友

但一而再、再而三,晚上偷釣就算了,大白天都翻牆進來,還鬼扯「這是某個阿伯介紹的野池!」

再來,偷魚回去吃,惦惦吃就好,還拍照把沒付錢偷捉的魚傳給朋友分享,你不知道你的朋友跟我是好朋友嗎?

休閒池要買多少裝多少魚入網,不想買隨釣隨放這是行規,在現場還需要為這種事跟櫃檯爭執嗎?
(你媽的上酒店,全店小姐都叫進包廂陪喝、陪唱,買單只買坐你旁邊那個,這樣可以嗎?不喜歡可以打槍叫她滾出去,你叫人家坐包廂裏幹嘛!!)

除了以上還有許多不再一一敘述

總之,自11/18起停止對外營業,切記別再私下進入,若經發現一律報警處理直接法辦

我們不貪財、也不缺和解金,所以不會談和解事宜,一切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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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29章竊盜罪規定:

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一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請特別注意~未遂犯之刑罰等同既遂犯)!!
發表於 2013-11-17 13:42:35 | 顯示全部樓層
又要少一間優質的休閒釣場
曾經與妻兒前去開心農場烤肉+開1竿送1竿...留下美好回憶
曾經(來賓)與桃龍隊弟兄同場比賽...留下快樂記憶
感謝小江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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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6 20:40:20 | 顯示全部樓層

昨天有看到一則奇摩新聞...
有2人在桃園縣某私人魚池偷釣魚抓幾尾魚..就被法院判罰共9萬元!

偷抓魚的下場..判的好!
發表於 2013-11-17 05:47:06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分享釣場資訊
發表於 2013-11-20 00:51:00 | 顯示全部樓層
真是誇張...
開休閒池真的很辛苦!!
發表於 2013-11-20 06:04: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開心農場真是一個釣魚的好場所
多年來一直是我打發時間的好去處
聽到這消息實在令人不捨
就是有少數的老鼠屎破壞遊戲規則
小江的心情個人也多少能理解
好在還有賜福可以去解解癮
小江+賜福.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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