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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石門水庫禁止釣魚合法嗎? 有興趣的可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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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3 17:10: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神奇傑克 於 2013-11-4 09:23 編輯

水庫的釣魚的相關法規

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十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二規定訂定。)
「管理機關(構)在不影響其水庫興辦之運用目的及水質需要條件下,得劃定公告供民眾垂釣之區域,並規定垂釣方式及有關事項。」
該條文之立法意旨是有條件開放釣魚。

反觀北水局相關的法規或行政命令「修正公告石門水庫蓄水範圍」及「石門水庫水域水面使用許可及管理要點」,其精神卻是無條件禁釣, 這已違反上皆法規的原立法意旨,在法律位階上,子法不得牴觸母法;子法的子法不得牴觸子法,下位的規範不能牴觸上位的規範,凡抵觸上階之法令者一律無效。

北水局的法規如下:
「石門水庫水域水面使用許可及管理要點」第二章第九條
九、 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垂釣以及游泳,申請人亦不得提出上述活動申請。但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水域救生團體依規定申請訓練者,不在此限。
十、  水域水面使用人之使用內容不得有違反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如有違反者,依同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修正公告石門水庫蓄水範圍。 (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及第6條規定。)

二、 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工程設施面積12.57公頃限制活動區域面積123.76公頃,詳如圖1。
三、 本水庫蓄水範圍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  垂釣。
以下略

檢視上述北水局法規之上階法源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六條
管理機關(構)於蓄水範圍內重要工程設施周圍劃定區域限制活動,
北水局上述之法規明顯抵觸了其上階法規的條文(刪除了重要工程設施周圍)將水庫蓄水範圍內全部禁釣, 亦不符合上階法規「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十條有條件開放釣魚之立法精神。它還說「水域水面使用人之使用內容不得有違反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 而北水局的法規本身就違反其上階法源。

法律位階 : 水利法 =>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石門水庫水域水面使用許可及管理要點
「水利法」及「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是經立法院通過的法律,「石門水庫水域水面使用許可及管理要點」是北水局依據前述法令制定出的執行辦法,依法北水局只能依據現有法律條文草擬要點,但是北水局似乎曲解了法令甚至還修改了法令。

依據法規原則下位的規範不能牴觸上位的規範,石門水庫應該是劃定特定地區開放釣魚才是合法。
若以違反法條制定出法規,再據以成為裁罰之依據,這樣是可以申請國賠的。

補充說明:
「管理機關(構)在不影響其水庫興辦之運用目的及水質需要條件下,劃定公告供民眾垂釣之區域,並規定垂釣方式及有關事項。」
得字意義--可為亦可不為(可公告亦可不公告)。
此條文的解釋: 管理機關若顧慮水質或其他安全需求可以公告限定釣魚的區域, 若無顧慮則可以不公告, 倘若無公告則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管理機關(構)應於蓄水範圍內重要工程設施周圍劃定區域限制活動,因此限制活動區域面積為123.76公頃。

除非條文修改如下才能禁止釣魚:
「管理機關(構)在不影響其水庫興辦之運用目的及水質需要條件下,得禁止釣魚.

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增加法令沒有述及的條文,因此管理機關只能公告可供民眾釣魚的區域而不能公告禁止釣魚。

制定法律的是立法院而不是北水局,相同的法令為何南水局開放曾文及烏山頭...等水庫而北水局完全禁止,大家不覺得奇怪嗎?

看倌得先區分出那些條文是法律那些條文是行政命令這樣會比較容易理解,行政命令與法律抵觸者無效,這是個法律的問題。

發表於 2013-11-6 07:59:17 | 顯示全部樓層
~管理眾人之事~是政府的責任..這也為什麼我們必需繳稅給國家的理由之一
很多人以為沒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就沒有在繳稅..大錯特錯
打從你出生喝第一口牛奶..包一片紙尿布時..你的爸媽就在幫您繳~關稅..貨物稅.....等等各種稅目
但是大家好生奉養的公務員..在不喜歡作管理之事時..就直接以一紙公文..幾張禁止釣魚的立牌..
說釣魚會污染環境(路亞釣會嗎?)..也有安全顧慮..就直接以禁止來便宜行事..這樣.....
我們還需要政府嗎?我們還要公務員嗎?
註~1.煮飯油煙也有污染環境之虞..就不吃了嗎?
   2.在馬路上騎車走路比釣魚危險百倍..就不動了嗎?
    3.政府若真不想管..溪流..湖泊都可開放民間經營..日本有很多成功例子和經驗..就不會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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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哥說的真好  發表於 2013-11-6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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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3 22:09:36 | 顯示全部樓層
就算奇怪也不奇怪!因為我們是市井小民@@
要請立委諸公關切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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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3 22:54:18 | 顯示全部樓層
有些事,很難的
 樓主| 發表於 2013-11-3 23:08:1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神奇傑克 於 2013-11-3 23:09 編輯

凡事都有開始啊......讓它慢慢發酵.
 樓主| 發表於 2013-11-4 09:40:4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神奇傑克 於 2013-11-4 10:07 編輯

補充
又找到「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中第七條 (os:這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第 7 條
蓄水範圍位於核定之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者,管理機關 (構
) 為配合觀光遊憩之需要,對於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條之
垂釣事項,得劃定範圍,委託該觀光主管機關依管理機關 (構) 所訂總量
管制原則規劃休閒遊憩活動,並管理之。


內文中的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如下:

四、行駛船筏、浮具。
五、水域、水面使用。
清楚的看出法令意旨是支持開放觀光休閒活動的(其中包含釣魚),北水局不能以行政命令公告禁止
石門水庫一直是開放觀光的,但他們開放的是商家下網撈魚反而禁止了釣魚,不知這是否有其他利益牽涉其中。
因為網魚的違害遠大過釣魚。
 樓主| 發表於 2013-11-4 10:08:31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要去釣魚了,其他問題回來再說。
發表於 2013-11-5 00:08:56 | 顯示全部樓層
傑克您真是太神奇了...給您按一個讚!
發表於 2013-11-5 22:02:35 | 顯示全部樓層
選舉又快到了......在位想連任的應該要找一些事來做
是否可以將行政命令與法律相關條文有抵觸的項目
寄給  立委   縣長  縣議員  鄉鎮市長  ..... 做一下市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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