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紳士與女士魚水之歡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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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21 21:04:2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一位紳士與一位女士共用魚水之歡,事前說好紳士要付50美元。第二天早上,紳士遞給女士25美元便準備離開。女人叫住他,讓他付清剩餘部分,並威脅說:“如果你不把錢給我,我就上法庭上告你。”他大笑:“我倒要看看你怎麼告我。”

  第三天,男人真的收到了法庭的傳單,他驚訝不已,急急忙忙找自己的律師商議。他的律師說:“這種事她不可能贏,但去聽聽她怎麼樣陳述這件事一定會很有意思。”

  在法庭上例行程式完後,那位女士的律師以這樣的理由向法庭陳述:“法官大人,我的委託人就是站在這兒的這位女士,是一片土地的所有者,那是一片四週灌木叢生的花園。這位女士同意將這塊地方在一定的期限內租給被告使用,租金為50美元。被告拿到了土地後,按出租這地土地的目的盡情使用了它,但撤離時卻只付了25美元,是原定租金的一半。我們的租金並不高,所以我請求法官大人裁決,讓被告付清餘款。”

  被告律師被原告律師的呈辭逗樂了,所以臨時決定改變原來準備好的呈辭風格。他說:“法官大人,我的當事人承認這位女士的那塊地確實不錯,但也確實使用了一會,從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樂趣。但我的委託人在這片土地上發現了一口井,他把他的石頭壘在井沿將抽水管放入井內不斷地上下抽水。一切勞動全是他一個人完成的。所以,我們認為他的勞動使這塊土地得到了更好的滋養,足以彌補他少付的25美元。而且井口過於寬大,使我的當事人付出了加倍的體力。所以我希望法官大人判決我的當事人無罪。”

  女士的律師這樣回擊道:“法官大人,我的當事人也承認被告確實在她的土地上發現了一口井,也確實像被告律師描繪的那樣付出了很大的努力,那是因為被告自己的抽水管過細引起的。但如果被告不知道這口井的存在的話,他絕不會租用這塊土地。而且在撤離時,被告搬走了他的石頭、抽水管及水泵,讓井變的更大了,而且很容易招至小孩子來添麻煩。因此,我懇請法官大人判被告有罪。”
發表於 2009-10-22 23:19:51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庭上講話都要那麼的紳士與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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