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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掉了,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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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7 14:17: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請記得一件事 ~不是要觸霉頭,只是告訴大家該有的權益
絕對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


第 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第 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 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 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 ........(電信法第56條 )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
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反正好人很好欺負..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 .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
向系統業者 (中華電信) 停話(業者在 12小時候才停話).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
業者也沒再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
並說若我們不繳 .他們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
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查阿查.....半個月又過了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再第一時間停話..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 (那時哪知道阿 )
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 (還強調這是常識ㄟ )
只要找不到兇手....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不繳的話會移送..自動扣你的薪水
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
還很好心的說 ~~~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 所撥出的費用 . 由業者自行吸收 .(約六千元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http://www.ncc.gov.tw/chinese/la ... 67&is_history=0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發表於 2009-8-7 14:20:07 | 顯示全部樓層
記下你的手機序號(手機盒子上的條碼)
也可以找的到喔,就算她換SIM卡也沒用!!
發表於 2009-8-7 14:28:12 | 顯示全部樓層
pchumin 說得對 就算停話也沒差...因為 電信警察 大致上 是利用

手機上的身份證號碼去追查 因為類似這樣的事情 我們公司 發生兩次了

兩次都我去處理= = 撿到手機 卻沒有歸還的 是觸犯了 侵佔遺失物罪

所以ㄚ 奉勸各位 就算再路邊檢到的手機 也千萬不要裝上自己的卡片 去打電話

只要一發話 就會被追查到 千萬不要抱持者僥倖的心態唷

感謝小朱分享 這種資訊喔 比我知道的 詳細太多了
發表於 2009-8-7 17:57:17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分享 這招要學起來 改天萬一不幸遺失手機的話才能派上用場
發表於 2009-8-7 20:46:24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分享 記起來謝謝ㄌ
發表於 2009-8-7 20:58:44 | 顯示全部樓層
手機掉ㄌ.不是撿起來就好ㄌ..我來亂ㄉ...快酸.......
發表於 2009-8-7 22:47:58 | 顯示全部樓層
各位先撥個小時間,將手機後蓋與電池拿掉, 用相機拍一下手機序號&存檔吧!
報遺失時, 順便將序號報上,好追查.
發表於 2009-8-7 23:54:16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您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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